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之日文翻譯認證
在日本購置房產,需將「戶籍謄本」(有時連同「印鑑證明」)翻譯成日文後持至日本境內使用,程序是如何呢?要怎麼樣才能使日文譯本在日本境內成為有效文書呢?以下說明可以提供您參考。
註:本所提供的服務為「翻譯文件的認證」,不包含其他諸如文件複驗、仲介諮詢之代辦業務,除本所服務項目以外之問題,請向各該仲介人員及有關機構確認,方能獲得正確之資訊。
營業時間:
09:00-13:00 14:00-18:00
歡迎來電預約,減少您現場等候的時間。
電話:(02)2596-0606
傳真:(02)2591-62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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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領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
1.戶籍謄本:
(1)申請「個人」的戶籍謄本即可。
(2)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請(戶政內部資料有連線)。若有自然人憑證,也可在內政部戶政司的網站上申辦。
(3)將「個人記事欄」省略,全戶動態記事可不省略。
2.印鑑證明:
首次辦理必須在「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」辦理,已辦理過的也必須回到原戶籍戶政事務所請領。
二、翻譯
※公證人的職責是「針對譯文做認證」,不是也不包含翻譯,所以文件的翻譯需要由您自行處理,您可以
1.自行翻譯:
若您自己會日文,可以自行翻譯。本所備有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的例稿(歡迎來電/來信索取),下載後填入資料即可。翻譯戶籍謄本者,請不要忘記翻譯「文件背面的戶政事務所簽發章」。翻譯印鑑證明者,譯文上勿蓋印鑑章。
2.交給自由譯者/翻譯社翻譯:
您可將文件交由翻譯人員翻譯,若您手邊沒有合適的譯者,本所亦可推薦您品質良好的翻譯人員。
三、認證
1.到場人及身分證明文件:
翻譯文件的認證,依公證法的規定,前來辦理的人需要簽名成為「譯者」,但一般來說,即使前來辦理的人不會日文也無妨,一方面是公證人會核對並確保譯文的正確性,二方面,日本的受理機關重點是擺在譯文的內容,而非譯者是否諳日文。所以您可以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辦理:
(1)自行翻譯,自行前來認證:請攜帶身分證
(2)自行翻譯,交由他人前來認證:請該他人攜帶身分證,不需委託書。該他人需簽名成為譯者。
(3)交由翻譯人員翻譯,也由該翻譯人員前來認證:請翻譯人員攜帶身分證,不需委託書。
(4)交由翻譯人員翻譯,自行前來認證:請攜帶身分證,不會日文者亦可簽名成為譯者。
2.份數:
通常一至三份即可,請領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時,您可直接申請您需要的份數。譯文則請準備與正本相同之份數。
3.費用:
各種文件公證費750元。
四、複驗
認證完畢之後,需要再做下列兩個手續,讓文件在日本發生效力:
(1)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,代理人則需要備有委託書以及本人的身分證影本。
(2)原則上當日無法取件,需二個工作天。
(3)按「份數」計價。
(4) 文件證明申請表(向本局、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辦時使用)
(5)注 意 事 項
(4) 文件證明申請表(向本局、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辦時使用)
(5)注 意 事 項
(For English service, please contact counter.)
1.
申請驗證之文件均需繳驗正本,所附影本應與正本文件完全相同及按先後順序裝訂,並請加備影印本一份供本局(處)存卷。
2.
國內公私文書及其譯本,均須先經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(認)證後,本局(處)始得受理。
3.
國外所發文件,須先經文件製作國所屬領務轄區之我駐外館處驗證,本局(處)始得受理。
4.
申請表內各項資料,務請據實填寫,必要時並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,本局(處)於審酌文件內容後,倘發現有不當情事者,得拒絕受理。本局(處)拒絕受理驗證之原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,或依「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,所繳規費不予退還。
5.
申請人或代理人故意填寫虛偽不實之資料者,將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「偽造文書罪」。
6.
作業時間:1.一般正常件:兩個工作天。2.速件處理:一個工作天(當日送件後隔日取件)。但文件內容有疑義,須再行查證者,不在此限。
7.
請持收據於指定日期領取文件。超過指定日期三個月未領取文件者,本局(處)將不負保管責任。
收費金額依據「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」辦理,請參考本局網站網址:www.boca.gov.tw